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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1〕020号

时间:2022-04-02 20:10:46 作者:来源: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海军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9月26日6时20分许,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平市铁东区巨展彩虹城建设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余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四平市巨展彩虹城项目地下室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关安全保证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铁东区巨展彩虹城建设项目“9•26”事故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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