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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1〕010号

时间:2022-04-02 21:32:09 作者:来源: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松原市博威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松原市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磊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在塔吊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在塔吊安装施工现场巡查,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乾安县大布苏镇“6•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松原市博威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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