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二)整改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1-03-04 18:59:44 作者:来源:
按照《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将我厅第十二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管理和指导不力。全省55个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有30个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实际不到60%,远低于国家80%的目标要求,但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却统计上报为84.7%,以数字掩盖问题。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督导单位
责任单位:厅城市建设处、行业发展处
责 任 人:厅城市建设处、行业发展处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厅办公室
三、整改目标
2018年8月底前,完成30座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检查工作,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重新核查统计。2020年12月底前,实现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整改期限
2020年12月底前。
五、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检查工作案,成立无害化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2018年8月底前,对未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二)2018年8月底前,对2015年以来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重新统计。修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统计数据。按照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认定评价标准,逐市县核查,对达无害化处理要求和基本害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计入无害化处理量,对达不到要求的,不计入处理量。
(三)加快推进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整改工作,督促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强整改督导。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四)建立整改工作月报和季查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导进展较慢的整改项目,每年年底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整改情况。
六、整改情况
(一)针对第一条措施,我厅于2018年3月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场(厂)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8]27号),于2018年3月13日印发《关于成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吉建城[2018]30号),对未通过无害化等级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针对第二条措施,我厅于2018年3月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8]25号)、2018年8月8日印发了《关于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函》(吉建城[2018]714号),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统计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率结果。
(三)针对第三条措施,我厅2018年3月5日印发了《关于制定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8]24号)、2019年7月9日印发《2019年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评价的通知》(吉建城[2019]55号);定期开展季度检查工作,及时督导进展较慢的整改项目,每年年底对整改情况考核验收。
(四)针对第四条措施,我厅于2018年6月21日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生活垃圾处理场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检查考核制度的函》(吉建城[2018]521号),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场整改工作月报和季查季度;定期开展季度检查检查工作及年底考核工作。
七、取得的成效
2018年8月底前,完成30座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检查工作,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进行重新核查统计。2020年12月底前,实现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以上是我厅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十二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现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书面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期:2020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联系人:杨学武 高云鹏
联系电话:0431-82752619
通信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523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日